成功案例
欠条大、小写不一遭损失
作者:宋健 律师 时间:2016年10月23日
欠条大、小写不一遭损失
江苏同科律师事务所
【案情概况】
2014年11月份,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到本案原告宋丕科,宋丕科是60出头的样子,为人很老实本分,可是从其叙述中可以听出,老宋的事情并不简单。老宋说2012年至2013年间他与被告朴成珍一直做塑料颗粒的生意,两人互相信任,一般款项往来只有打款记录,其他没有什么书面的东西,就在13年塑料颗粒不景气的时候,老宋找到朴成珍,双方对过往的债务进行了详细的结算,结算过后朴成珍向老宋出具欠条一份上面载明“欠条,朴成珍欠宋丕科人民币195700.元 大写:壹拾万玖仟伍佰柒拾元整。2013年1月11日.欠款人:朴成珍”初看欠条,笔者竟然没有发现有什么异常,而是问了问其他的事情,如打条子之后有没有还钱之类的问题,我相信至那时老宋也是没有发现这个条子的大小写是有区别的,因为当天下午比较忙,我送走了老宋之后,仔细观看了复印件才发现,这个条子出现了很大问题,联系老宋让他看看条子,这时老宋也才发现条子出了问题。之后我把此事在网上进行了搜索,发现类似的事情还很多,但向老宋这种情况的还没有,我向老宋解释了本案的风险,老宋也同意以小数的数额进行诉讼,我全力准备,在网上搜索了相关的资料进行庭前充分准备,希望可以做到有惊无险。在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我说道。2012年至2013年间,原被告做塑料颗粒生意,原告向被告购买塑料颗粒,付款方式一般为银行转账,后在2013年1月11日,被告朴成珍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共计人民币195700元,之后朴成珍偿还了95700元,余款100000元没有给付,经诉前多次催要被拒,经查被一与被二系夫妻关系其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案件评析】
在庭审当中原被告双方果然就欠条的数额发生了分歧,且被告之后代理律师开庭,根本对欠款的来龙去脉一无所知,当值庭审进行艰难,被告朴成珍辩称,原告所诉的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不存在被告欠原告货款10万元没有给付的情况,原告提供的欠条上载明的欠款金额大写系壹拾万玖仟伍佰柒拾元整元非常清楚,而小写的有涂改,故应当以大写金额为准,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的诉求,另被二孙井芳辩称,被告孙井芳于2013年7月12日与被告结婚,欠款发生在2013年1月11日,所以被告孙井芳不承担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孙井芳的起诉。
经过法庭查明,原告与被告朴成珍系生意伙伴关系,2012年至2013年期间有多笔业务往来,均是原告向被告朴成珍购买韩国进口的塑料膜。一般情况下,如果原告需要进货,即打电话给被告朴成珍订货,然后由原告预付被告相应的货款,被告朴成珍按原告要求将货物发送给原告。2013年初,原告再次向被告朴成珍订货并预付货款后,被告朴成珍将货错发给他人,于是2013年1月11日,被告朴成珍就原告预付货款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朴成珍欠宋丕科人民币195700.元
壹拾万玖仟伍佰柒拾元正.2013年1月11日.欠款人:朴成珍”。欠条载明的金额大小写不一致。2013年8月26日被告朴成珍通过发货塑料膜给原告,抵偿欠条载明的货款。就欠条载明的欠款金额,原告主张应依据小写为195700元,被告朴成珍主张依据大写为109570元,但双方均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原告预付款的金额。
根据法庭认定的基本事实及归纳的争议焦点笔者提出几点意见。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对欠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欠款事实也没有异议,只是对于欠款数额有异议,但是从本案欠条看,第一行明显为“朴成珍欠宋丕科人民币195700.元”书写清楚,并没有改动痕迹,而大写部分,因没有小写部分直观、正确、醒目,且原告又不认识大写汉字,故也没有核对大写部分的正误,或者说是疏忽对大写部分的核实事实上,原告与被告朴成珍之间有多次交易往来,向被上诉人打款几十万元,这一情况被上诉人也予以认可,通过多次交易往来中并未发现可能出现570元这种零头熟悉,故本案无论是依据常理还是交易习惯均可以认定本案的数字为小写部分数字即195700元,而被告朴成珍这种不诚信行为也不应得到提倡。而且,通过在房管处的查询发现二被告是在离婚期间购买了房产,购买房产之后又结婚,这一现象是当下老百姓惯用的逃避购买二套房避税的做法,恰巧被告朴成珍出具欠条的时间是离婚期间,但是由于二被告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笔者认为这种短暂的离婚不能突破婚姻期间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故应该由二被告一起承担此笔欠款的还款责任。
最后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朴成珍之间存在着长期的买卖关系,原告与被告对此均无异议,对此法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欠条,原告与被告均认可系对原告预付款被告朴成珍货款的确认,关于预付金额,欠条书写的大、小写不一致,而原告与被告又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按照交易习惯应当以大写为准,即原告预付被告货款金额为109570元;就被告朴成珍发送给原告的货物价值,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原告只认可其价值为95700元,故法院对原告认可的数额予以确认。据此冲减后,被告朴成珍尚欠原告货款13870元,该款被告朴成珍应当支付给原告。原告与被告就该笔欠款还款期限没有明确约定,故原告随时可以主张权利;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原告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也予以支持。被告孙井芳现与被告朴成珍系夫妻关系,但该笔货款发生在其离婚期间,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其夫妻共同偿还,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孙井芳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判决后,笔者约原告老宋见面详细解释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也在网上对相关案例进行了查询,综合分析后老宋决定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对于原告提出应以小写为准的理由,二审法院不予采纳,对于老宋提出的不认识大写的理由,因不是免责事由,二审法院也未予采信。对原告主张被告在离婚期间购置房产,利用离婚逃避债务的上诉理由,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二审法院也不予采信。综上,上诉的结果依然是维持了原判。
本案虽然一、二审对于欠条应该按照小写为准的观点均没有得到支持,但是就本案笔者依然还是坚持认为法院审理案件不能千篇一律,完全按照会计做账的惯例以大写为准,因为本案欠条的特殊之处在于一、整个篇幅被第一行小写部分占据,平常人第一眼均看到小写部分,而且大写部分也与小写数字近似,一般不再细看。二、本案原告与被告双方当事人是比较熟悉的合作伙伴,双方比较信任,况且原告老宋已经年过60岁,对于欠条的大写部分为注意有合理的解释理由。本案应该综合分析来龙去脉不难发现,还是以小写为准比较符合常理,但是依然是那句老话,法律是将证据的,法院的一、二审的判决说明现实中,欠条的大小写由其重要,若当事人疏忽大意,不尽道到应由的审查义务,最后酿成的恶果只能自己吃了。